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看守所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做出没有加盖公章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看守所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做出没有加盖公章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月19日徐涛(身份证号:130705196006130014)向记者实名举报:我妹妹徐**因一起普通的“合同诈骗案”去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我委托的律师**符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规定,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区看守所却以莫须有的《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匿名被合同诈骗”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禁止会见,从而剥夺了律师、辩护人与我妹妹会见和正常通信的权利,我请求记者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徐涛就不能会见理由的详细陈述,审核了他提供的京公海拘通字(2023)55099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拘留通知书》以及没有盖章的京公海(刑)不准见字(2024)50000号《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初步研判这是一起警方违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渎职行为。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对徐涛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3月20日,记者来到徐涛家中(经录音整理):我妹妹徐**在2023年12月15日因为一起普通的“合同诈骗罪”被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首先我妹妹徐**没有构成本罪,警方就此进行侦查是错误的。严重的是该局在京公海拘通字(2023)55099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拘留通知书》载明是“2023年12月15日10时,将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徐**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但我妹妹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重要的是海淀区公安局、海淀区看守所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禁止我聘请的律师会见。
徐涛向记者出示了警方的没有盖章的京公海(刑)不准见字(2024)50000号《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虽然有“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等特殊情况,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本案海淀区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明确释明是普通的“合同诈骗案”,因此海淀区公安局、海淀区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是完全错误的。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会见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且本案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海淀区公安局和看守所的行为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收到律师辩护人的会见请求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海淀区公安局竟然以莫须有的也就是刑法上没有的“匿名被合同诈骗”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禁止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公安的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错案追究制”“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区看守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律师会见徐**的行为是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媒体将进一步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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