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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经开区公安局:虽然已经立案故意伤害案但为什么不推进侦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4:04:25 21:51:31来源:本站综合

邯郸经开区公安局:虽然已经立案故意伤害案但为什么不推进侦查工作?

去年12月20日媒体以“邯郸经开区公安局:被害者轻伤一级而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为题曝光了该局面对一起“轻伤一级”的故意伤害案早已立案却故意渎职不推进侦查工作的案件,新闻披露以后引起坊间的热议........

4月21日记者驱车继续专访了裴洪玉:我被犯罪嫌疑人裴海涛、裴延康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在2017年10月就已经由邯郸市公安局经开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但由于该两个犯罪嫌疑人的胞兄是经开区公安局常庄派出所副所长裴延超的胞兄,在他和派出所所长连志勇、教导员韩成等人的纵容包庇下,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裴洪玉气愤地说:2017年8月22日上午10时,我在邯郸经济开发区北屯头村被犯罪嫌疑人裴海涛、裴延康故意伤害。致腰痛、胸痛、头晕,在2017年9月25日经邯郸市人民医院复查腰部CT(F27637诊断):第一、二、三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错位,骨折线比较模糊,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并脱位。经法医鉴定“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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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洪玉无奈的说:本以为对这起裴海涛、裴延康共同故意伤害案,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2017年10月18日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也以《开(常)立字(2017)号立案决定书》对该二人立案侦查,但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常庄派出所的副所长裴延超是裴海涛裴延康的亲戚,他采用了“销毁监控视频”“故意写错嫌疑人姓名”等手段,即使立案也不推进案件的进展,我多次到纪委和公安的上级投诉。在2021年5月15日竟然发现警方伪造了《谅解书》《撤案申请》和我的签名和首页,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

裴洪玉一边接受采访一边泪水长流:我在今年8月10日到中纪委和公安部上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工作人员和着便装的警察王高峰、北头社区干部裴泽民、裴建才、裴开涛采用强制手段截访并押送我回邯郸,我回到邯郸后晕厥窒息经抢救才保住了生命,更为严重的是还把我“拘留十天”。

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卫人民的重要职责,本案犯罪嫌疑人裴海涛、裴延康故意伤害裴洪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公安机关就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第11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的释明: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既然该局已经在2017年就已经立案,但却不推进侦查工作: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践踏。


(责编: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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