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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工委会议特邀嘉宾

发布时间:2024:07:07 18:07:39来源:本站综合

中央关工委会议特邀嘉宾

法制日报特约撰稿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

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

内蒙古法学会会员

北京国家机关老干部中心调研员

南京中山文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评论杂志特约评论员

通辽市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秘书长

内蒙古法制报特约记者

新革文 王德存 何警官 申法官 姜检察官 张律师

十问贵阳市花溪区“卫健委”:

合法的中医全科高级医师凭啥不能开诊所?国家《中医药法》规定的“备案制”还要经过你“审查”“批准”吗?

-内蒙古通辽市公检法司老干部研讨纪要

2024年6月13日下午,贵州省贵阳市的邹富秀女士,手持三本中医师考试证书,特别是一本由中国管理科学院职业人才技能认证中心和全国“职业人才技能培训办公室证书专用章大印的《职业人才技能证书》”大红本,证书编号为:PAQ8639053109216,证书认定邹育秀为不仅是“中医师”,而且还是“中医全科高级中医师”,发证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此人为委托我协会为其法律顾问的当事人(见证书样本)。

5月13日下午邹富秀手持三本证书及由本协会代写的《开办诊所备案报告书》走进了贵阳市花溪区“卫健委”办公室。不料接待人员仅仅扫了几眼上述材料,并拒收,接着发表了几句胡言乱语。

一是胡说“你这几个证不行,无效,一是因为不是国家卫健委颁发的,他们不认可”,二是“我们要的是医生执业证书,你的这几个只证只能说明你去花钱培训过,不能开诊所”。

针对此谬论,我们通辽市50多位由公检法司机关退休干部组成的老干部罚协会,特别邀请了几位当地卫健委及中医药管理局干部开了研讨会。大家一致认为,上述花溪区卫健委人员的“口头答复”既荒唐又可笑,公然与国家法律对着干,提出了以下“十问”。

一问:国家权威机关颁发的《医师证》无效,那么颁发的啥才有效?是玉皇大帝还是联合国?

上诉几个“证书”,中国管理科学院职业人才技能认证中心是国家权威机关,全国职业人才技能培训办公室的印章无效,谁有效?一个小小的县级干部,岂能狂妄的否定国家权威机关?这不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又是什么?

二问:国家《中医药法》规定的“备案制”,为啥拒不执行?还要经过你小小县级部门“审查、批准”吗?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请注意,这是说的是“中医药主管部门”随便一个卫健委的猫三、狗四都有权过问吗?“卫健委”基本是把屁股坐到西医一边打压中医的。他的“答复”更加无效。

本条接着说:“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2016年,笔者曾在参加全国中医大会时,参与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起的《中医药法》初稿讨论。为什么用“备案制”呢,当时中国几千万农村老中医因为“无证”而被迫下岗,如果按照执业医师法,神医华佗,李时珍,张仲景等均“不合格”,用西药的管理方式捆绑中医行不通。当时有人提出用“登记制”,大多数人反对,他们说有些基层特别是县级卫生部门,给他点阳光就灿烂,只要一松口,他肯定二下手不让你过关,如同花溪区“卫健委”一样,经反复讨论终于在2016年12月25日由习近平主席签发,全国人大通过。

什么叫“备案”,就是告诉你一声,我开诊所了,不需要你“批准,审查”,你也无权审查,为什么“拒收”岂不无法无天吗?

三问:医师证需要国家卫健委颁发吗?哪个法律哪一条规定的?卫健委怎么可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自己发证又自己批准?

四问:“花溪区卫健委6月13号”接待人员,你姓什么叫什么?是卫健委什么官?能代表卫健委吗?你是什么职能,有省级行政机关执法证吗?你有中医师资格吗?你是中医药管理局的官员吗?你的证件能亮出来吗?

五问:你能代表卫健委吗?你口头答复有效吗?代表卫健委还是中医药管理局?为什么不书面答复?

六问:“你们要的是医师执业证书”,请讲何谓“医师执业证书”?国家权威机关颁发的高级全科医师证无效吗?还有谁发的有效?这难道不就等同于医师执业证书吗?

七问:尽人皆知,干啥有啥证,警官有警官证,法官有法官证,记者有记者证,作家有作家证,医师有医师证,为什么医师证无效,人家有医师证,到中医局备个案就合理合法,你向谁去要“医师执业证”。

八问:《中医药法》是专管中医的,法律规定:“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完全适用于中医。而执业医师法是主要管西医的,于中医适用本法。

此外。法律规定,“后法优先于前法”,执业医师法几十年了,而《中医药法》是2016年后颁发的,习近平签发的,“备案”制必须执行。

九问:邹富秀持有国家三证,开办诊所,合理合法,你“卫健委”无权干涉,人家照常开办,你再去捣乱就是犯罪。

十问:花溪区“卫健委”无法无天,拒不执行国家法律,该当何罪?想要在全国“出名”吗?请正宗的花溪区中医药管理局给予合法的书面答复,盖上印章,我们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向全国有关部门举报与曝光。

立此存照,以观后效。

内蒙古通辽市老干部法协会

秘书长 王德存 13947531754

2024.6.14日

开办中医诊所备案报告书

备案报告人:邹富秀,女

备案报告事项:请将邹富秀中医诊所即日起予以备案。

被备案报告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中医药管理局”

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备案报告人已经于2024年5月30日,报告人已经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以及职业人员技能培训办公室经考察,颁发了中医师中医全科高级证书。

二、同时此前由中国人才技术促进会以及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办公室为其颁发了专项技术证书。证明持证人参加专项技术培训,经考察合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此颁发此证。并盖有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印章。

国家卫健委临床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联合办,也已于不久前为持证人颁发了《师承证书》。“师从杨德宏同志学习,并完成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规定,考察时经考察合格,特发此证”。

三、重要的是根据《国家中医药法》第14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需将诊所的名称,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中医药管理机构备案后即可开展诊疗活动”。

四、“中医诊所应当将本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重要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五、关于中医药诊法与其他法律“打架”问题,法律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中医药法对于中医是特别法。只是专管中医的,不同于执业医师法,那是重点要求西医的。西医与中医平起平坐,西医不能领导中医。

法律还规定后法优于前法,《执业医师法》是前法,先制定的中医药法是后法,后制定的。

  1. 中医药法第15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技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师推荐”。邹富秀不仅有证书上的杨宏志,另有中医副教授,世界中医药专家同盟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王德存,且她已临床治病期超过五年。

此致

备案报告人:邹富秀

委托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医药法制定参与者。内蒙古法学会会员,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法制日报特约撰稿人,内蒙古法制报特约记者,南京中山文学院客座教授,北京老干部服务中心调研员,世界中医药专家同盟联合会常务理事,副教授,安康传统中医研究院内蒙古分院院长,中国抗癌协会会员,最美中医师,北京保法肿瘤医院顾问,出版有12本文学,法律和中医著作的专家。光荣在党60年称号获得者,内蒙古通辽市司法局老干部,通辽市公、检、法、司老干部法协会秘书长,网上可查。

王德存:13947531754

2024年6月13日

 


(责编: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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